2009年8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维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2012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3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7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28日止)。
2015年7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维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劳动生产积极肯干,完成任务较好。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维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维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