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筑刑二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思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2年6月4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6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2006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2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44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3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7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9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5月13日止)。
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思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思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思志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现实改造表现、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思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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