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天绑架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09
罪犯吴天,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凯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6月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大胆制止他犯违规违纪行为。“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超额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1年9月至2014年11月三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吴天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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