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凯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陆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总和刑期十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2012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3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16日止)。
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陆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陆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陆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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