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云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10月24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福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连同原判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8年11月5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翁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连同原判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2012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0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9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品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超额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品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吴品君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品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1月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