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认定文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服刑期间,因余罪于2009年1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解回重审。2009年8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认定文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连同前罪刑期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200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2013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3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7月10日止)
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忠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文忠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文忠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文忠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9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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