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0日曾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8月18日获减刑刑满释放。2006年8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钟刑初字第53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2009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6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1年9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8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8月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6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9日止)。
2015年7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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