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欢强奸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1:09
罪犯吴欢,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考核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

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吴欢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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