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9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遵县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2007年9月9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4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2010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3日止);2012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0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0月3日止);2014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5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德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协助干警维护改造秩序,“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德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德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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