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6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成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合刑期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8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考评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成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成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