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08
罪犯王斌,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三终字第000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2013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6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4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斌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剩余刑期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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