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兵强奸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08
罪犯王成兵,贵州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0年5月30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4月29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成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2011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成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8日止);2013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6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成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8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成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成兵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成兵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