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宾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08
罪犯汪宾,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3日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1月1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

2015年6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25日考评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汪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三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汪宾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O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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