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勇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08
罪犯万勇,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1年10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筑刑一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万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7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2年6月4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4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2006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44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3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7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9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8日止)。

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万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万勇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万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