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永刚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08
罪犯谭永刚,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0年1月27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贵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谭永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止)。该犯于2010年3月23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3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5日止)。

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永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谭永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谭永刚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永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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