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总和刑期五年,并处罚金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6日至2017年2月25日止)。该犯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