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磊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07
罪犯童磊,重庆市石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7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少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童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童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童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童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童磊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童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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