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元伟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07
罪犯石元伟,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3年8月19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都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元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

2015年7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元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考核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优秀写稿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石元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石元伟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元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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