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刚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06
罪犯杨胜刚,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7日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罚金1000元。2013年8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万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剩余管制刑三十九天,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剩余管制刑期从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胜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完成劳动任务较好。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经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胜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胜刚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胜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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