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06
罪犯张明宽,贵州省余清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明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第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2年8月17日至2022年3月27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明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明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明宽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明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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