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2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思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仕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2011年5月26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1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3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3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仕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考评周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仕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仕平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仕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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