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宗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06
罪犯詹宗伟,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10月2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詹宗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詹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詹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詹宗伟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詹宗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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