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东刑初字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其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0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3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2月22日止)。
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其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袁其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袁其发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其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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