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跃碧抢劫罪 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05
罪犯杨跃碧,初小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服刑。

2006年8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钟刑初字第4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跃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0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2009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6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1年9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0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8月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5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7月12日止)。

2015年7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跃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跃碧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跃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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