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因盗窃罪被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27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剑刑初字第01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止)。该犯于2009年1月21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8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4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2日止)。
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付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光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光付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光付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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