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遵刑经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福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黔刑经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1年5月29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3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9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3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2006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06)黔南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8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6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年一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41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9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9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6月19日止)。
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福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福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福寿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福寿减去有期徒刑期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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