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发顺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05
罪犯杨发顺,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发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

2015年6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发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发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发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O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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