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学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04
罪犯陈洪学,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31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罗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洪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洪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洪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洪学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洪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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