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祥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04
罪犯陈福祥,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8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4年3月22日刑满释放。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10月14日因犯逃脱、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31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息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201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0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7日止);2013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72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零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7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福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福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福祥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福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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