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21日以南检公诉刑诉(2014)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于2014年9月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世燕
审判员 卢宏其
审判员 骆小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游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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