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赖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4年6月5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4]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涟、苑昊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赖某某携带伪造的贵州省国家安全厅人民警察证,驾车行至贵阳市南明区次南门路口时因违章被民警查获。被告人赖某某谎称自己是贵州省国家安全厅的民警,并出示假警察证,企图欺骗民警逃避处罚,被民警当场识破并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赖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因招摇撞骗于2014年5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至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被告人赖某某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刑事拘留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应予折抵刑期。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甘某某的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假人民警察证照片;扣押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行政处罚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举证及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又能相互印证,且取证程序合法,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赖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结合被告人赖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O14年5月25日起至2O15年5月24日止。)
二、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假警察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骆小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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