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舒易和、邵斌贪污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1:02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易和,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捕前系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处长(正处级)。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

辩护人徐永忠、罗成武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斌,男,1979年5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捕前系贵州职业警官学院教务处工作人员。2013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看守所。

辩护人章曦 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汪永源 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易和、邵斌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陈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易和及其辩护人徐永忠、罗成武,被告人邵斌及其辩护人章曦、汪永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被告人舒易和与邵斌经预谋后,决定利用负责收取自考考生费用、安排学生考前辅导、考生考试的方式的职务便利,采取将当期所有报名考生作为补考学生报考,只上交报名费的手段,从中截留侵吞应上交单位的考生的学费、资料费占为己有,从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两人单独或共同截留部分考生的学费共计人民币868,852元,其中两人共同作案截留侵吞部分考生的学费资料费共计157,370元,另外舒易和单独截留侵吞人民币456,620元,邵斌单独截留侵吞人民币254,862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舒易和与邵斌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舒易和贪污的金额为613,990元,邵斌的贪污金额为412,23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易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邵斌利用管理、授权收取公款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均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舒易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在案发前于2012年12月6日已将截留的款项533,150元交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计划财务装备处的账户,属贪污未遂。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舒易和已将截留款上交,属贪污未遂。二、被告人有自首及退赃情节,建议法院在三年以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邵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单独截留的金额有异议,认为是86,280元。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邵斌与舒易和共同贪污的金额内含他们为新生当做老生产生的补考报名费用41,080元,该笔费用实质已上交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应当从犯罪金额内予以扣除。二、被告人邵斌单独截留的犯罪金额中有其中有8,600元四个人系忘记上交,而不是故意截留,故单独作案的犯罪金额应为86,280元。三、被告人邵斌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向侦查机关举报被告人舒易和个人贪污的犯罪事实,有立功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舒易和系贵州职业警官学院教务处(以下简称学院)处长,被告人邵斌系该学院教务处工人,经学院同意由教务处负责收取自考学生费用,安排学生考前辅导、组织考生进行自考考试,并经舒易和安排由王某某和邵斌分别从事在平时和周末报名学生的收费工作。邵斌收取考试费用后将该费用交给舒易和,舒易和再将该费用交给学院计划财务装备处。被告人舒易和与邵斌经预谋后,决定利用负责收取自考考生费用的职务便利,采取将当期所有报名考生作为补考学生报考,只上交报名费的手段,从中截留侵吞应上交单位的考生的学费、资料费占为己有,二被告人共同三次截留80名考生的学费147,762元。同时,二被告人分别背着对方再次截留考试费用,其中,舒易和个人五次单独截留共计219名考生的学费456,620元,邵斌六次单独截留42名考生的学费共计86,280元。2013年3月在学院纪委接群众举报调查期间,被告人舒易和、邵斌向学院纪委如实了交代二人的犯罪事实,且于2013年3月18日、3月20日将赃款876,080上交学院计划财务装备处。随后,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舒易和主动到贵州省公安厅纪委如实交待其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易和、邵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认罪且有被告人舒易和、邵斌在侦查机关的供述,QQ聊天记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职工履历表、任命文件、教务处工作职责、邵斌工作职责等主体身份材料,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收款收据,上缴费用相关凭证,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财务装备处入账凭证,司法会计鉴定,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时某某、夏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姚某某的证言,贵州省职业警官学院计划财务装备处教务处截留收费情况统计表及自考报考人数、交费情况说明表及收条,贵州省公安厅纪律委员会关于舒易和现实表现情况说明,破案经过等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易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邵斌利用其管理、授权收取公款的便利,共同截留侵吞公款人民币147,762元,同时舒易和私自截留侵吞公款456,620元,邵斌私自截留公款86,280元,舒易和共截留侵吞金额为604,382元,邵斌共截留侵吞金额为234,04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基本犯罪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但指控被告人舒易和、邵斌贪污犯罪的犯罪金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舒易和与邵斌在案发前主动到纪委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在案发前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易和及其辩护人认为其属贪污未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认为其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邵斌及其辩护人提出自首及单独截留金额应为86,280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其余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易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

被告人邵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伊 莉

审判员  任玉媛

审判员  骆小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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