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5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龙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39243.17元(已履行8120元)。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因重新犯罪,2005年2月3日本院作出(2005)黔南刑一初字第1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原判有期徒刑九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5年2月7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7年5月27日止)。2009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9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0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3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3月27日止)。
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祥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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