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年7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江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撤销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2011)平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被告人郑江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1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
2015年6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江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郑江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七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剩余刑期,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江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O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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