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瓮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传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罪所得人民币178900元应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原判认定受贿金额178900元的事实错误,认定其收受现金18900元及住房一套(变卖得款138000元,共计1569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9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8日止)。
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传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优秀教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传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传海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传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承东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安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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