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刚交通肇事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1:00
罪犯周大刚,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3月8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关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2013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6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大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大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大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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