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泽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2015年6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泽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泽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泽均予以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泽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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