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5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遵县法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赃款763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2012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51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5日止)。
2015年7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劳动生产积极肯干,完成任务较好。在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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