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训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00
罪犯张忠训,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1年1月16日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3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07年4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忠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8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30年5月24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忠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至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忠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忠训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忠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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