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强受贿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59
罪犯张玉强,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2年1月16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玉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公诉机关不服,提出抗诉。2012年7月1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玉强犯受贿罪,改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2年8月1起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承东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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