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东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余世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部分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2012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2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6月27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世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计分考核年度被评为综合记功,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余世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余世红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世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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