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光明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58
罪犯曾光明,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2009年9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东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1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9月8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曾光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曾光明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9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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