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显华拐骗儿童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58
罪犯杨显华,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生活卫生科服刑。

2011年9月19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瓮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显华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显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考核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显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显华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显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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