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该犯曾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9年10月27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三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家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撤销因犯抢劫罪被宣告缓刑,抢劫罪与非法买卖枪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一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21起日至2018年4月20日止)。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0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0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家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家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家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