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老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20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履行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7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钱老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钱老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钱老六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钱老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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