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 筑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宇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6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4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2008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6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6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5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3月13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宇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龙宇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龙宇平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宇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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