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余庆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57
罪犯牟余庆,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2008年6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汇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牟余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372.96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2009年4月3日因余漏罪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解回再审。2009年9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罪犯牟余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原犯抢劫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372.96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0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止)。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5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2月30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牟余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牟余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牟余庆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牟余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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