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林江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57
罪犯卢林江,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2年4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林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林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卢林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卢林江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林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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