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毛云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高刑一复字第75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0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3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7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0月8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云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毛云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毛云忠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云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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