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黔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56
罪犯李永黔,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2001年8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筑刑一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永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40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200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25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该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4月10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都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连同原判余刑十四年零四个月二十四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3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7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13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永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永黔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永黔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5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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